事关物业新规!临沂所有小区注意
2021-12-14 14:06·汽车旅游网林化民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增加“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等内容 1.将第二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人”。除第一条和本条外,其他条文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均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4.将第十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5.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6.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8.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本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六十日”。 9.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将第三款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九十日”。 10.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